(2017)浙0304行审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吕家降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吕家降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4行审120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1862-0。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局长。委托代理人姚舒特、周汉琴,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吕家降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吕家降村,组织机构代码73379844-3。法定代表人吕奇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瓯罚〔2013〕118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吕家降村村民委员会履行退还土地、拆除已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温土资瓯罚〔2013〕118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第一项责令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吕家降村村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计面积为1416.8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娄桥街道吕家降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项限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吕家降村村民委员会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为新增公路用地572.88平方米非法占用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娄桥街道吕家降村村民委员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为新增建制镇843.92平方米非法占用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三项并处罚款计28336元。同年9月2日该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2013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第一、二项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温土资瓯罚〔2013〕11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上述内容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欧阳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