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柴军与贾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军,贾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柴军,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电工,住方正县。被执行人贾波,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柴军与贾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贾波于2017年6月22日给付柴军10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贾波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振东审 判 员 高 亮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