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范美云与马平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美云,马平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864号原告:范美云,女,1967年1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冰,河南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马平伟,男,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范美云诉被告马平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范美云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美云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美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美云负担。审判员 刘庆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霄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