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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吉星与李文琪、乔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星,李文琪,乔珍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民初1823号原告刘吉星,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告李文琪,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告乔珍珍,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系李文琪妻子。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吉星诉被告李文琪、乔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文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吉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文琪、乔珍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吉星诉称:2012年11月15日,被告李文琪、乔珍珍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之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拒不归还。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文琪、乔珍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刘吉星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张,证明二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李文琪、乔珍珍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该证据审查后予以采信。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文琪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但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应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被告乔珍珍与李文琪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文琪、乔珍珍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刘吉星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文琪、乔珍珍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佳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