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爱家物业公司与刘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忠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民初1208号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英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清江,。被告:刘忠明,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孟繁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