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43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17年8月25日9时,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张金辉负担。审 判 长 刘福宝人民陪审员 邹 海人民陪审员 谷家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国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