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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43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17年8月25日9时,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张金辉负担。审 判 长  刘福宝人民陪审员  邹 海人民陪审员  谷家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国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