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39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某、黄某、黄某、许某与被执行人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黄某,黄某某,许某,凡某,上海某公司某,陶某,江西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39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邓某。申请执行人:黄某。法定代理人:邓某。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许某。四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何某。被执行人:凡某。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某。法定代表人:宋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曹某。被执行人:陶某。委托代理人:周某。被执行人:江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委托代理人:姜某、江某,均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黄某、黄某某、许某与被执行人凡某、上海某公司、陶某、江西某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凡某在安徽某支行账号为100********2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凡某在安徽某支行账号为100********2账户存款人民币至21***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全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