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91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574仲某与吴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吴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1574号原告:仲某,女,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吴某,男,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诉被告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玉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