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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91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574仲某与吴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吴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1574号原告:仲某,女,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吴某,男,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诉被告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玉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