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金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某某,男,汉族,1981年6月3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本院在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金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被执行人金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金某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2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郭耀冬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进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