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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锦鑫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锦鑫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2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锦鑫,男,1977年5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锦鑫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锦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底至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金锦鑫在瑞安市湖岭镇××路××号经营一家××麻花店,明知不能过量添加明矾的情况下,仍在麻花制作时未限量添加,后在该店内予以销售。2017年3月8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该店内抽取6袋麻花(共计2280克)。经检验检测,麻花中铝含量为310.8mg/kg(国家标准限值为100mg/kg)。2017年4月10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将检验检测报告结果告知给被告人金锦鑫时,在店内查获1袋明矾。经现场称量,查获的明矾重1.1千克。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金锦鑫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金锦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抽样取证单、现场笔录、检验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锦鑫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锦鑫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锦鑫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1.1千克明矾,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丽娜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利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