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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艳亮与蔡安民、孟玉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亮,蔡安民,孟玉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571号原告:刘艳亮,男,199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军,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安民,男,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孟玉书,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何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艳亮与被告蔡安民、孟玉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案。原告刘艳亮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亮起诉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210.5元,由原告刘艳亮负担。审判员  郑卫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