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1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2575号原告:广东顺德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韩冬。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霞,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尹某,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洪湖市,原告广东顺德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顺德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顺德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毅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