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西碧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吕梁东义集团煤气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碧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吕梁东义集团煤气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558号原告:山西碧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经济开发区武洛街建材园1号法定代表人:王庆准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强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梁东义集团煤气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段家坪法定代表人:宋伟林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珍山西省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碧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健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