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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武汉兴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赤壁市第二人民医院,任清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兴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赤壁市第二人民医院,任清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兴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7816XXXXX。法定代表人胡望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赤壁市第二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2814212126XXXXX。法定代表人王小龙,该院院长。被执行人任清能,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赤壁市大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兴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壁市第二人民医院、任清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赤壁市第二人民医院、任清能已经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2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