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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8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刘京宝与姜军刚、崔钦涛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京宝,姜军刚,崔钦涛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8272号原告刘京宝,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郑世康,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军刚,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莱西市。被告崔钦涛,男,约40岁,住莱西市。原告刘京宝与被告姜俊刚、崔钦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京宝对被告姜俊刚、崔钦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雅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