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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赵新兰与邱景晶、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兰,邱景晶,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671号原告:赵新兰,女,汉族,1951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中政,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景晶,女,汉族,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大厦12层1201-1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173505。代表人颜华利,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新兰立案后经催缴在七日内仍没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新兰诉处理。审判员  窦玉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正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