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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夏书卷与陈广全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书卷,陈广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797号申请执行人夏书卷,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陈广全,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7)豫1726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书卷与被执行人陈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撤回本次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夏书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书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终结(2017)豫1726执7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史春光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书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