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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62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司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17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陈某某、司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当庭兑现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司某某在定边县农村商业银行某某分理处的存款7900元予以扣划,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在定边县农村商业银行某某分理处的存款4900元予以扣划,被执行人现金支付2000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案件款328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1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