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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2026李春航与王红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红斌,李春航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2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斌,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航,男,198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上诉人王红斌因与被上诉人李春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红斌未按期缴纳上诉费用,其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红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元审判员  刘春生审判员  李志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