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执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孙俭与张树军民间借贷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俭,张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5执1888号申请执行人孙俭,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张树军,男,51岁,汉族,个体,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俭与被执行人张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内0525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张树军给付申请人孙俭案件标的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四查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525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芳审判员 左志伟审判员 孔德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庆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