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朱余有与高立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余有,高立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朱余有。被执行人高立尧。申请执行人朱余有与被执行人高立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立尧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余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642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996元,合计209416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立尧银行存款人民币20941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力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