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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7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宗为兵、宋光德盗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为兵,宋光德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7刑初144号公诉机关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为兵,男,1987年9月4日生,家住巍山县。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巍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7日经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巍山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7月13日被巍山县森林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宋光德,男,1971年1月4日生,家住巍山县。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巍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7日经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巍山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7月13日被巍山县森林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巍检刑检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为兵、宋光德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秀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为兵、宋光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宗为兵、宋光德为自家建房相约盗伐他人林木。后二被告人准备好弯把锯和弯刀至南诏镇自由村委会小塘子村李某某户的山林内盗伐华山松。4月2日,被告人宗为兵、宋光德在将所盗伐林木运回家途中被巍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盗伐的林木蓄积为4.435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宗为兵、宋光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宗为兵、宋光德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权范围内的林木,蓄积达4.435立方米,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宗为兵、宋光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宗为兵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宋光德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文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瑞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