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91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瑞安市达欣眼镜配件制造厂与冯冠忠、蓝菊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达欣眼镜配件制造厂,冯冠忠,蓝菊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1556号原告:瑞安市达欣眼镜配件制造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岳一村。法定代表人:王富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虹,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冠忠,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蓝菊英,女,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原告瑞安市达欣眼镜配件制造厂与被告冯冠忠、蓝菊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瑞安市达欣眼镜配件制造厂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达欣眼镜配件制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2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彬审 判 员 彭 亮人民陪审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殷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