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德观与沈占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观,沈占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622号原告冯德观,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光让,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占芳,女,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地址:焦作市中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德观与被告沈占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德观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德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德观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为280元,由原告冯德观负担。审判员 徐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喜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