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02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钟支栋与钟德华经济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支栋,钟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643号申请执行人:钟支栋,男,1990年9月2日生,汉族,住瑞金市。被执行人:钟德华,男,1985年3月21日生,汉族,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关于申请执行人钟支栋与被执行人钟德华诈骗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赣0702执643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赣07刑终492号刑事裁定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永辉代理审判员  徐章平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洪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