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临沂金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荣宾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金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荣宾,武陟县兴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海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771号申请人:临沂金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经济开发区玉鼎路10号。法定代表人:夏宗胜,经理。被申请人:张荣宾,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武陟县兴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谢旗营镇前高村。法定代表人:高国宾,经理。被申请人:杨海峰,男,198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申请人临沂金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荣宾、武陟县兴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海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临沂金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荣宾、武陟县兴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海峰价值38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荣宾、武陟县兴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海峰价值38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