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668号申请人: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北路西侧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52244249P。法定代表人:田振山,经理。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淄博市临淄区大顺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305228018575。法定代表人:李嘉才,董事长。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住嘉祥县城338线(汽车检测线东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561438424T。法定代表人:李嘉才,经理。申请人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7843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