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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康特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红伟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康特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杨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61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康特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杨红伟,男,52岁岁,汉族,万荣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康特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雨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