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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甘阳与重庆皇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阳,重庆皇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015号原告:甘阳,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皇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1号13-16。法定代表人:何志奇,经理。原告甘阳与被告重庆皇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甘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2.06元,由原告甘阳负担。审判员 毕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沐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