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赵立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赵立国,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大道南侧诚品嘉园76号楼。法定代表人:孙焕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杨,天津天元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天津天元世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立国,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设路与平安街交口官邸3号。法定代表人:李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丽,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立国、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6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69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代理审判员 尹 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仇 维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