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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杜国霞执行通知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204执1123号杜国霞:你与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204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于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杜国霞偿还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被告黄秀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