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亿发塑料制品厂与重庆阳太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亿发塑料制品厂,重庆阳太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亿发塑料制品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建新村1社,组织机构代码L0635168-0。经营者:伍绍兵,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该厂厂长,住重庆市潼南县。被执行人:重庆阳太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晏家工业园区C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84210566W。法定代表人:杨联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重庆市九龙坡区亿发塑料制品厂与重庆阳太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河泉路15号厂房均设有抵押且他案在先查封(含申请执行人诉讼保全的价值135万元的厂房),同时查明重庆宏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位于重庆市晏家工业园区C4-1的设备28台及存货享有抵押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被执行人现存的机器设备不愿意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25日,被执行人重庆阳太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亿发塑料制品厂货款13088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并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6984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葵审 判 员 舒金文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向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