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与被执行人毛东东、西安致远建材有限公司、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毛东东,西安致远建材有限公司,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205-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65号。负责人:郭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毛东东,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职员,住西安市长安区引镇南留村中街61号。被执行人:西安致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龙首村东南区2号楼50602室。法定代表人:赵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大街南段5号卧龙商城30136、30137、30138。法定代表人:韩利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与被执行人毛东东、西安致远建材有限公司、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毛东东、西安致远建材有限公司、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扣划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