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段慧宾、段振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段慧宾,段振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105民初364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陈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博文,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慧宾,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山西省河津市。被告:段振吉,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山西省河津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段慧宾、段振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于2017年8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之间已协商解决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6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308.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担。审判长王增仙人民陪审员张翼杰人民陪审员王兰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曹淳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