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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110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黄琴、王焕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黄琴,王焕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10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278219-X。负责人张明辉。被执行人黄琴,女,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王焕奇,男,汉族,1976年5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琴名下位于深圳市××村风××花园××楼××单元××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焕奇名下持有的深圳市森语商贸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信富手袋有限公司各50%股权。因上述房产为轮侯查封,本院无处分权。工商股权暂无法处分。此外,本院依法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肃然审 判 员  黄 直代理审判员  张立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