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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1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长治市戎氏伟业肉类食品经销部诉张甜甜、张喜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市戎氏伟业肉类食品经销部,张甜甜,张喜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928号原告:长治市戎氏伟业肉类食品经销部,住所地:长治市紫坊市场对面。负责人:王淑兰。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洁,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甜甜,男,199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西火镇。被告:张喜玲,女,47岁,汉族,住长治县西火镇。原告长治市戎氏伟业肉类食品经销部诉被告张甜甜、张喜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长治市戎氏伟业肉类食品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欠款本金148000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888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16日,二被告在原告处批发生肉用于零售,货款合计164950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后二被告陆续还款16950元,现尚欠货款148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张喜玲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治市戎氏伟业肉类食品经销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