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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罗蓉与武汉帕欧科技有限公司(原武汉帕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蓉,武汉帕欧科技有限公司(原武汉帕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蓉,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帕欧科技有限公司(原武汉帕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仕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蓉与被执行人武汉帕欧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帕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038元以及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帕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蔡甸区凤凰山开发区凤凰路1号中核·世纪广场3栋2单元14层3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蔡2016002809���,现因申请执行人武汉帕欧科技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帕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038的冻结措施;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帕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蔡甸区凤凰山开发区凤凰路1号中核·世纪广场3栋2单元14层3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蔡2016002809)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