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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雷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雷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107号原告朱某,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雷某,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雷某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已无诉讼必要。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振忠审 判 员  张中原人民陪审员  朱东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