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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18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年拥政与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拥政,王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8636号原告年拥政,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祁建勋,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杰,男,199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年拥政与被告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年拥政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年拥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拥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95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47.50元,由原告年拥政负担。审判员  倪文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