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98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公明新永丰塑胶五金厂与深圳市三田车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公明新永丰塑胶五金厂,深圳市三田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9810-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公明新永丰塑胶五金厂,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街道上村社区莲塘工业城松仔岭工业园第13栋一楼,组织机构代码L12033494。经营者彭伟绵,男,汉族,1971年2月24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深圳市三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6号,组织机构代码792558941。法定代表人罗国标。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公明新永丰塑胶五金厂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三田车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初14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713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看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亦未发现相应的财产,可视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形。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文举审判员 许林锋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谌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