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方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4刑初463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方,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沈丘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方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超、代理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陈方驾驶P2R546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炎沈丘县付井镇陈庄村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村水泥路上向左转弯时,将其儿子陈某当场碾压致死。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方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害人陈某的家属对被告人陈方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陈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沈丘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关于被告人陈方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可以对被告人陈方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卜某、王某、赵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尸表检验报告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土葬证明、注销证明、谅解书、沈丘县付井镇卫生院诊断证明书、发破案报告、沈丘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和被告人陈方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方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沈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陈方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综上,被告人陈方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崔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方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