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5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佛山市顺德区鑫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社区居民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鑫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591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德政路68号。负责人:郭啟东。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鑫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三洲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锦华。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鑫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6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鑫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建设东路1号一区首层面积1440平方米的厂房,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鑫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厂房内加设的土、木装修及供水、供电设施归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鑫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每月19440元的标准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自2016年6月至实际返还涉案厂房之日止的租金(占用费)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334.64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鑫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鑫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关于申请执行人的第一项申请执行内容,即要求被执行人向其返还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建设东路1号一区首层面积1440平方米的厂房,且在厂房内加设的土、木装修及供水、供电设施归申请执行人所有。经查,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7月收回上述厂房。至此,该项申请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另,关于申请执行人的第二项申请执行内容,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占用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对此本院先后处理了被执行人如下财产:一、扣划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鑫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082.26元,该款作统一分配处理;二、拍卖了权属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鑫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粤X×××××货车一辆,得执行款24400元,该款作统一分配处理;三、拍卖了权属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鑫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及存货一批,得执行款80000元,该款作统一分配处理。本院对上述三笔执行款依法作出(2017)粤0606执综27号《关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鑫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款的分配方案告知书》,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分配得执行款49694.09元。除上述已处理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状况,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已执行标的为49694.09元,未执行标的为212181.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已处理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59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梁群王执行员 徐伟健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洁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