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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8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常熟市裕华科技资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宏针纺织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裕华科技资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金宏针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452号原告:常熟市裕华科技资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1583758111C,住所地常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海路11号科创园1号楼307室。法定代表人:杨宗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志渊,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宏针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1730732887W,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法定代表人:张惠元。原告常熟市裕华科技资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宏针纺织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丽丹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17年8月2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裕华科技资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常熟市裕华科技资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丽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