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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5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建与王金田、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王金田,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民初5036号原告:李建,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金田,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岳玲,女,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李建与被告王金田、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金田、岳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王金田、岳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9日,被告王金田从原告处借款15000元,被告王金田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现金15000元,(大写壹万五千元整)”,被告王金田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另查明,被告王金田、岳玲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被告王金田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金田、岳玲原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金田、岳玲共同偿还原告李建借款本金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王金田、岳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银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管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