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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凤与胡太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胡太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3197号原告:徐凤,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云飞,重庆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太建,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徐凤与被告胡太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时,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原告徐凤于2017年8月17日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张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孔飞飞书 记 员  杨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