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长娥与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娥,杨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2300号原告:张长娥,女,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杨芳,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原告张长娥与被告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长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长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1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4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24日,被告以购房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于同年11月25日通过其上海银行账户转账至被告招商银行账户41万元,另现金交付被告9万元。被告写下借条,约定于2015年2月24日还清。借款后,被告陆续偿还9万元,剩余41万元未还。原告尝试多种方式向被告催讨未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被告杨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于2015年2月24日之前归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借款人逾期还款,除向出借人归还本金外,还应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其中逾期利息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原告给付的借款50万元。2014年11月25日,原告通过名下上海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向被告招商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转入41万元。因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款,原告催讨未果,故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收条》、上海银行个人业务回单、银行交易明细,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由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理应承担还款责任,然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双方明确约定逾期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而2015年2月以来部分时段同期贷款年利率并未超过6%,因此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应遵从双方约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而非原告主张的按照年利率24%计算。当然,如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年利率24%的,应以24%为限。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和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质证、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长娥借款41万元;二、被告杨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长娥以借款41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上限为24%)计算的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050元,由被告杨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杨人民陪审员 张龙宝人民陪审员 方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