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武强县水务局打井公司、河北德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强县水务局打井公司,河北德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武强县水务局打井公司,住所地武强镇新开街18号,联系方式1308181****。法定代表人:武德强。被执行人河北德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路南中心街西侧林业局楼下商业门店1幢5号1-2层5号。法定代表人:王忠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6241号民事判决书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6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永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