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洛阳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3392号原告:洛阳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春东路23号3楼304室。法定代表人:尹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冰,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原告洛阳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洛阳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一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