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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特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舒杰、王根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杰,王根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特170号申请人:舒杰,男,192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申请人:王根兰,女,193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代理人:舒剑峰,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人舒杰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根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舒杰陈述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13日10时左右不幸跌倒,后脑落地,造成严重脑溢血,用救护车送市人民医院抢救,生命保住,但人一直处于晕迷状态,成为植物人至今四年有余。目前在柯城幸福医院307房间62病床。故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根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舒剑峰称,对申请人舒杰申请被申请人王根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异议,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配偶,虽然年龄较高,但申请人身体健康、神智清醒,母亲出事以来主要是父亲管理母亲的退休工资和治疗事宜,同意由父亲舒杰作为母亲王根兰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舒杰与王根兰是夫妻关系。王根兰于2014年1月13日摔跤,后脑落地,因“脑溢血”到衢州市人民医院抢救,后一直处于“植物状态”,现在衢州柯城区幸福医院住院,生活已完全不能自理。2017年7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对王根兰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申请。2017年8月21日,衢州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王根兰由于患有“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极重度智能损害)”,且目前病情严重,没有言语表达能力,不能正确作出真实意愿的表达,无法对客观事物进行完整的辨认,也无法行使相应的民事事务,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王根兰经鉴定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舒杰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根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根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舒杰为王根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童小平法官助理 沈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童旭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