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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乾众、郭培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乾众,郭培钦,陈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乾众,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培钦,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审被告:陈亚平,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上诉人陈乾众因与被上诉人郭培钦、原审被告陈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5民初9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乾众上诉称,本案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陈乾众及原审被告陈亚平的住所地为福建省永春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陈乾众虽提出本案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本案诉讼标的额亦未达到3000万元,故其请求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俊民审 判 员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彬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